(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继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继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005号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刘文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华,男。被告蔡继顺,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继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224.80元及滞纳金22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沈海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云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