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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观劳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小丽与深圳市新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丽,深圳市新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劳初字第276号原告王小丽,女。委托代理人胡化川,男,系王小丽之夫。被告深圳市新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少翩。委托代理人李亚勤。委托代理人苏万生。本院在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小丽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丽撤回起诉。审判员 范    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简少琼(兼)书记员 邓  燕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