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益赫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夏建纯与夏国清与王正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建纯,夏国清,王正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夏建纯。申请执行人夏国清。被执行人王正秋。本院在执行夏建纯、夏国清与王正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正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3)益赫民一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卫恩审 判 员  吴连保代理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殿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