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夏建纯与夏国清与王正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建纯,夏国清,王正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夏建纯。申请执行人夏国清。被执行人王正秋。本院在执行夏建纯、夏国清与王正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正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3)益赫民一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卫恩审 判 员 吴连保代理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殿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