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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47号原告白某,女,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赵某,男,1973年3月6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刘春来审 判 员  赵银娟人民陪审员  赵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