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401号,原告赵发玉诉被告骆恢宏、唐水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发玉,骆恢宏,唐水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01号原告赵发玉,男。委托代理人高承龙,男,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恢宏,男。被告唐水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发玉与被告骆恢宏、唐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发玉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发玉在诉讼期间,以双方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骆恢宏、唐水红撤回诉讼申请,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发玉撤回对被告骆恢宏、唐水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发玉负担。审 判 员 李贻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何礼民附:判决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