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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涵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赖某某,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严某某,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赖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月20日经人介绍认识,同年2月15日登记结婚。1996年11月1日生育女孩严某甲,2003年2月23日生育女孩严某乙。被告自2005年9月出国,至今都未回家。被告对家庭不负责,平时最起码的两个女孩伙食费都没付足。被告还有赌博恶习,为此双方经常吵架。自被告出国后,两个女儿都是原告自己一个人带大,原告一边打工一边带孩子,不知道有多累、多苦,这样的生活真的没有意义。原、被告两人现在形同陌生人,自从2013年5月间通过电话联系后,就一直再也没有联系,夫妻感情已破裂。综上,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次女严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严某某未做书面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和主体适格;2、严某甲、严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两个婚生女孩的身份信息;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995年2月15日登记结婚;3、(2014)涵民初字第266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2014年8月1日涵江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和提供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赖某某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认定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于1995年2月15日登记结婚,1996年11月1日生育女孩严某甲,2003年2月23日生育女孩严某乙,均在学。2005年10月间,被告前往国外务工,出国费用至2011年上半年已全部还清。2011年下半年至今,被告均有给付家庭生活费用。2013年5月21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作出(2013)涵民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6月24日,原告又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本院作出(2014)涵民初字第2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赖某某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告与被告婚生长女严某甲现已年满十八周岁;婚生次女严某乙现在的学习生活费用由原告承担,并表示如果原、被告离婚,其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原告多次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准许。因婚生次女严某乙现由原告抚养照顾,故维持现状,有利于婚生次女严某乙的教育和身心健康;且婚生次女严某乙愿意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对其的抚养费用,本院予以照准。被告严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活动,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赖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二、婚生次女严某乙由原告赖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赖某某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取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周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林晟附:相关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特别提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