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加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加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800号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汤晓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爱琴,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刘加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加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海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