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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行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长全与盐城市射阳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全,盐城市射阳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射行初字第00044号原告周长全,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赵华山,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射阳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仁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军,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冠兵,该局法制科科员。原告周长全诉被告盐城市射阳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长全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长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长全负担。审判长  孔玲玲审判员  侍加林审判员  侯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