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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董霞与山东华仕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三特门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122号原告董霞。被告山东华仕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三特门业有限公司。被告杨海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霞与被告山东华仕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三特门业有限公司、杨海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满辛红名下坐落于蒋林村银星小区营业房(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满辛红名下坐落于阜桥辖区菜市小区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阜字第××号)作为诉讼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从即日起查封满辛红名下坐落于蒋林村银星小区营业房(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满辛红名下坐落于阜桥辖区菜市小区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阜字第××号)。二、从即日起冻结被告山东华仕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三特门业有限公司、杨海河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 雪人民陪审员  刘进华人民陪审员  田 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