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董霞与山东华仕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三特门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122号原告董霞。被告山东华仕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三特门业有限公司。被告杨海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霞与被告山东华仕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三特门业有限公司、杨海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满辛红名下坐落于蒋林村银星小区营业房(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满辛红名下坐落于阜桥辖区菜市小区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阜字第××号)作为诉讼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从即日起查封满辛红名下坐落于蒋林村银星小区营业房(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满辛红名下坐落于阜桥辖区菜市小区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阜字第××号)。二、从即日起冻结被告山东华仕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三特门业有限公司、杨海河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 雪人民陪审员 刘进华人民陪审员 田 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