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会侠与张振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151号申请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人李某依据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8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暂无履行能力,已做还款计划,按计划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871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赵志力执行员  郝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世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