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会侠与张振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151号申请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人李某依据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8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暂无履行能力,已做还款计划,按计划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871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赵志力执行员 郝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世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