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瓯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凤华与被执行人三明市陈大贸易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华,三明市陈大贸易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华,女,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三明市陈大贸易服务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施清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凤华与被执行人三明市陈大贸易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瓯市人民法院(2014)瓯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91415.2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三明市陈大贸易服务公司,无林权登记、无房产登记,目前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偿还,已履行到位5万元。由于分期还款时间较长,暂时无法全部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执字第4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