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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208号杨某某二人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31岁。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男,18岁。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被告人梁某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经合谋后,由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杨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三星市场西侧道路与黄金大道交界处,乘被害人向某某不备,被告人杨某某伸手抢走被害人向某某挂在左肩膀上的挂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100元及其他物品。得手后,两名被告人在驾车逃跑途中被民警人赃并获,并当场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到喷射防卫器一瓶。破案后,缴回的被抢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抢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驾驶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他携带的喷射防卫器不是凶器,且在作案的过程中并未使用,故他是抢夺,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经合谋后,由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杨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三星市场西侧道路与黄金大道交界处,趁被害人向某某不备,被告人杨某某伸手抢走被害人向某某挂在左肩膀上的挂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100元及其他物品。得手后,二被告人在驾车逃跑途中被民警人赃并获,并当场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到喷射防卫器一个。破案后,缴回的被抢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12月8日19时50分,她与家人及同乡共三人从白坭三星市场往黄金大道方向走路,她边走边打电话,当快到黄金大道时,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从身后经过,车后座的男子突然伸手把她挂在左肩膀的粉红色挂包抢走。对方抢包后往黄金大道方向行驶,后被民警抓获。当时包里有3100元和银行卡及银行小票。2.证人刘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8日20时左右,在从白坭市场去往黄金大道的路上,一辆男装摩托车上的两名男子抢了向某某的粉红色挂包,并把挂包带拉断。包内有3100元。证人刘某辨认出被告人梁某某。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8日15时许,他的堂弟梁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红色男装摩托车搭载他到三水区白坭镇,看有没有合适的对象可以抢夺,抢夺所得两人平分。到19时40分许,当经过白坭镇工商所门前候车亭时,看见一名左肩斜挂着红色挂包的女子在路上行走,他于是示意梁某某开车过去。当经过那名女子身边时,他伸出右手抢过了挂包,并把挂包的带子扯断了。然后他们加速离开,但是没开出几百米就被抓了。后来得知包里面有3100元。他携带了喷射防卫器,是考虑遇到反抗时喷射对方,但是案发当日没有使用过。被告人杨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梁某某;辨认出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三星市场西侧道路与黄金大道交界处就是抢夺的地点。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8日19时许,他驾驶摩托车搭载杨某某在白坭镇上寻找抢夺目标。过了30多分钟,二人来到距白坭市场不远的路上,见有三个女的排成一排的走,其中一个约30多岁的女子在边上,肩上挂一个红色的女装挂包。二人就打算以该女子为目标,坐车后的杨某某伸手把女子的挂包强行拉过来,然后他就马上开车加速离开往大路,准备回南海。开了约500米左右,就被便衣警察人赃并获。抢夺的挂包是红色的,大小约和砖头相当,里面的人民币全是100元,共3100元。被告人梁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杨某某;辨认出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三星市场西侧道路与黄金大道交界处就是抢夺的地点。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三星市场西侧路段与黄金大道交界处及该处的情况。6.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杨某某处扣押粉红色女款挂包一个、人民币3100元、银行小票两张,并将上述物品发还给被害人向某某;同时从杨某某处扣押喷射防卫器一个,从梁某某处扣押红色男装摩托车一辆。7.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人到案的过程。8.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抢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被告人杨某某携带凶器抢夺,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指控,经审查,涉案的喷射防卫器不宜认定为凶器,故上述指控,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所提喷射防卫器不是凶器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抢夺的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本院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移送的喷射防卫器一个,是作案工具,应当没收销毁;移送的摩托车一辆,因权属不明,本院不作处理。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梁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移送的喷射防卫器一个,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徐晓光代理审判员  甘 露人民陪审员  韦源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碧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