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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广州志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志茂混凝土有限公司,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 州 志 茂 混 凝 土 有 限 公 司 与 七 冶 土 木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广州志茂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宏、张世新,该公司员工。被告: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启强。原告广州志茂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志茂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志茂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志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56元,由原告广州志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宏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之效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