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沛执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战斗与张宁宁、杨平民间借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战斗,张宁宁,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执字第2650号申请执行人李战斗,农民。被执行人张宁宁,农民。被执行人杨平,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战斗与被执行人张宁宁、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2013)沛朱民调初字第0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告张宁宁、杨平于2014年7月1日前偿还原告李战斗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3年1月7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该民事调解书送达后,张宁宁、杨平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李战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宁宁、杨平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张宁宁、杨平房产、土地、信息,未发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杨平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宁宁虽有工商登记信息但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杨平无车辆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张宁宁所有的苏C×××××号车辆,因该车辆未在法院控制之下无法处置。本院认为,李战斗与张宁宁、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宁宁、杨平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2013)沛朱民调初字第0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林执行员 李林执行员 王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