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贾侯成、王兴、叶祥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贾某某,王某,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某某被执行人贾某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叶某某某公司与贾某某、王某、叶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2)榆民二初字第01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56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96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与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该被执行人共向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支付现金人民币30万元,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放弃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请求。对本案未执行的办法,因被执行人贾某某、叶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榆民二初字第01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杨文林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雄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