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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涛与被执行人钱志平、被执行人彭靖、被执行人张春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涛,钱志平,彭靖,张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林涛。被执行人钱志平。被执行人彭靖。被执行人张春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涛与被执行人钱志平、彭靖、张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滦平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钱志平、被执行人彭靖、被执行人张春雨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春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朴金利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中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