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非诉行审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江苏省泰州市公路管理处与泰兴市双鑫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苏省泰州市公路管理处,泰兴市双鑫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非诉行审字第006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泰州市公路管理处,住所地泰州市吴洲南路。法定代表人黄铭,处长。委托代理人范小霞、薛飞,泰兴市公路管理站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泰兴市双鑫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婧,董事长。江苏省泰州市公路管理处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泰交泰兴路政罚字(2014)0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内容。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泰州市公路管理处申请执行泰交泰兴路政罚字(2014)0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次审查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凌审 判 员 李玉书人民陪审员 孙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