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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包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沾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沾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沾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某某,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沾益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决定予以逮捕,同日由沾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沾益县看守所。辩护人马林峰,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检察院以沾检公诉刑诉(2015)第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沾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保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林峰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5月4日,沾益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沾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日,被告人包某某驾驶货车由天生桥沿沪昆高速公路向富源县方向行驶,14时40分许,行至K2182+800m处施工路段时,由于被告人包某某在采取制动措施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其所驾车辆与胡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中部相撞,造成小型客车乘车人丁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被告人包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包某某主动到曲靖市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包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备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十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包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包某某驾驶李某所有的货车行至K2182+800m处施工路段时,由于雨天路面湿滑,在采取制动措施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其所驾车辆与胡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中部相撞,造成小型客车乘车人丁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被告人包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包某某主动到曲靖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死者丁某某之母胡某甲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沾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胡某甲不服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3月20日,二审法院作出(2015)曲中民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由被告人包某某赔偿胡某甲经济损失525822.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款项270600元,包某某还应向胡某甲赔偿经济损失255222.5元。2015年5月13日,胡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包某某赔偿胡某甲经济损失12.6万元,现已履行5万元,下欠7.6万元于2015年7月13日前付清。被告人包某某之女包某甲、女婿李某加入进来,自愿成为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包某某应赔偿经济损失255222.5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协议书、收条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雨天路面湿滑的情况下,采取制动措施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包某某主动向曲靖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包某某具备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包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包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投案自首、认罪、悔罪,系初犯,应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亦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包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包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林人民陪审员  刘爱俊人民陪审员  桂立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