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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839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68年1月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余某,男,生于1966年2月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盛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