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青岛中山巴黎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与青岛海都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中山巴黎春天百货有限公司,青岛海都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90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山巴黎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陶然,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海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后田村。法定代表人李忠祖,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山巴黎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都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祝洪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