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刑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侯军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106号罪犯侯军,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0)复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罪犯侯军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五仟元(刑期自2010年5月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85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侯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意(2015)3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侯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肯干。受到表扬三次、记功二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候军2014年全年狱内消费14323元。2015年4月3日,该犯家属向本院缴纳罚金伍仟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被提请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证明、缴纳罚金票据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侯军减刑一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侯军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及罚金伍仟元不变(罚金伍仟元已缴纳)。刑期自2010年5月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达建华审 判 员 袁粟波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