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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504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04号原告王某某,女,27岁。委托代理人赵辉,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丽珍,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男,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被告罗某的服刑地不准确,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致使诉讼无法进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冯美芬人民陪审员  邓凡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蒋桂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