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一初字第038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壮志与邓琳、湖南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壮志,邓琳,湖南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XX,邓民权,蔡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03814-2号原告陈壮志。被告邓琳。被告湖南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388号鲇鱼套颐美会现代城2栋1927房。法定代表人XX。被告XX。被告邓民权。被告蔡建民。原告陈壮志诉被告邓琳、湖南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XX、邓民权、蔡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湖南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故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壮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54元,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淳人民陪审员 刘自来人民陪审员 王运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