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251号原告:郑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郑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暄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