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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251号原告:郑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郑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暄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