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执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树春、李桂兰、李洪亮、李敏与郭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春,李桂兰,李洪亮,李敏,郭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43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春,男,1923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后窑乡。申请执行人李桂兰,女,1955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洪亮,男,1980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敏,女,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冲,男,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金家镇。本院在执行李树春、李桂兰、李洪亮、李敏与郭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该案已委托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1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