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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罪犯廖竟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204号罪犯廖竟,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生活卫生科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2日作出(2001)成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5日作出(2001)川刑终字第1056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成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的第六项,判处被告人廖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因缓期期间无故意犯罪,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0日以(2004)川刑执字第94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7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71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0年4月2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6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3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00.05分,月均4.76分。该犯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廖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孟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