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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卢法执字第5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卢氏县潘河供销合作社申请执行甄金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潘河供销合作社,甄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卢法执字第556-1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潘河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占国,主任。被执行人甄金成,男,汉族,1951年2月9日生。卢氏县潘河供销合作社申请执行甄金成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做出了(2014)卢法执字第556号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甄金成在卢氏县农村商业银行潘河支行账户:622991109400120078内的存款予以冻结,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按照和解履行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甄金成在卢氏县农村商业银行潘河支行账户:622991109400120078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朱金鹏审判员 张跃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张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