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民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田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460号原告:田某,女,生于1972年5月,汉族,农民。被告:徐某,男,生于1971年2月,汉族。委托代理人:廖春燕,勉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黄一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