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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民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田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460号原告:田某,女,生于1972年5月,汉族,农民。被告:徐某,男,生于1971年2月,汉族。委托代理人:廖春燕,勉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黄一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