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行与孙成刚、鞠奎林、刘岩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行,孙成刚,鞠奎林,刘岩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80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李志人,行长。被告孙成刚,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告鞠奎林,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告刘岩斌,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行与被告孙成刚、鞠奎林、刘岩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6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淑清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