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大连福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孟庆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福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孟庆英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25号原告:大连福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佳国际21楼13号。被告:孟庆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福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庆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福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建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