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欣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海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