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申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谭克卫与扶江河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谭克卫,扶江河
案由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申字第000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克卫,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重庆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扶江河,男,194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云南省。再审申请人谭克卫因与被申请人扶江河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谭克卫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谭克卫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克卫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 波代理审判员 朱晓丽代理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冉玉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