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执民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姚卫国与李佑强、史磊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卫国,李佑强,史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库执民字第251-2号申请执行人姚卫国,安徽省安庆市人,现住库车县。被执行人李佑强,新疆库车县人,现住库车县。被执行人史磊,新疆库车县人,现住库车县。申请执行人姚卫国与被执行人史磊、李佑强(2014)库执民字第2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对史磊位于库车县良种繁育场二分场亩74耕地进行拍卖,现案外人史磊的父亲史明超提出执行异议需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库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健代理审判员姜群英代理审判员岳岚二O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罗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