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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明琴诉被告杨彩霞、陈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琴,杨彩霞,陈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554号原告:徐明琴,女,1952年6月29日生,汉族,被告:杨彩霞,女,58岁,汉族,个体业主,被告:陈杨,男,35岁,汉族,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琴诉被告杨彩霞、陈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琴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明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0.00元,由原告徐明琴承担940.00元,退回原告2,500.00元。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