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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民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威士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克苏天山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建光棉业有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威仕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天山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建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二初字第47号原告新疆威仕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钻石城11号银通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乔炯,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克苏天山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乌喀西路1008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吴建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阿克苏建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乌喀西路1018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吴建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威仕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苏天山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阿克苏建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威仕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威仕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威仕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69.78元,减半收取13334.89元,由原告新疆威仕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建如代理审判员  陈 艳人民陪审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