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郑书涛与郑国辉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书涛,郑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157号申请执行人:郑书涛,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林东晓,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国辉(曾用名郑小军),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郑书涛与被执行人郑国辉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书涛以本院(2014)莱州驿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国辉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国辉的存款1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程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