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汝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赵年俊与冯会民、吕战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年俊,冯会民,吕战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24号原告赵年俊,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代理人李向阳,河南省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星广,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会民,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吕战国,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冯会民之丈夫,住址同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跃铧,汝阳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年俊与被告冯会民、吕战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年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私下已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年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年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汝敏审 判 员  周国强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