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赵年俊与冯会民、吕战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年俊,冯会民,吕战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24号原告赵年俊,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代理人李向阳,河南省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星广,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会民,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吕战国,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冯会民之丈夫,住址同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跃铧,汝阳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年俊与被告冯会民、吕战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年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私下已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年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年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汝敏审 判 员 周国强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