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德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某、李某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赵某,李某甲,郑某,张某,王某甲,孙某,王某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222-2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告赵某。被告李某甲。被告郑某。被告张某。被告王某甲。被告孙某。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赵某、李某甲、郑某、张某、王某甲、孙某、王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偿付所有借款,并自愿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和保全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被告赵某、李某甲、郑某、张某、王某甲、孙某、王某乙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迎春人民陪审员 周春霞人民陪审员 朱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秀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