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符广桂与孙本祥、杨传林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广桂,孙本祥,杨传林,李德俊,孙灯伍,孙本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73号原告:符广桂,男,193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孙本祥,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杨传林,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李德俊,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孙灯伍,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孙本华,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广桂与被告孙本祥、杨传林、李德俊、孙灯伍、孙本华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4日,原告符广桂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符广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广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符广桂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广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