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法赔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范俊杰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5)吉法赔立字第1号赔偿请求人:范俊杰,男,汉族,1967年12月28日生,住江苏省宝应县。赔偿请求人范俊杰于2015年5月11日以本院对其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枉法错判,给其造成经济损失212057元,应予国家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一、本院(2013)吉民三知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被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3号民事判决认为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撤销并改判,此情形属于民事判决错误的情形。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国家赔偿实行法定赔偿原则,民事案件的错判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即范俊杰的国家赔偿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受案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范俊杰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