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执民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谢文军与王高良、浙江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军,王高良,浙江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执民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谢文军。被执行人王高良。被执行人浙江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高良。本院在执行谢文军与王高良、浙江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衢执民字第46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涉及金融诈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执民字第463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忠东审判长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燕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