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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执字第005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平与邹菊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平,邹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527-1号申请执行人杨平。被执行人邹菊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3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菊香的银行存款151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向佳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