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四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185号原告詹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原告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詹某某诉称,1994年10月,经朋友介绍,原、被告相识并交往恋爱。1995年12月2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0年1月31日,婚生一女詹某。因婚后女方不理家务,经常因小事和男方吵闹,还时常从外面捡些别人不用的生活垃圾拿回家。原告容忍多年忍无可忍,身心受到很大伤害,故而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后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到孩子18周岁为止;3、龙鳞路龙西20栋4门301室归被告张某某所有,其它财产双方自由分配;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破裂,经常是原告做好饭叫被告吃,原告在家经常挂念着被告,关心被告的健康。原、被告从没有因为什么问题吵架。尽管被告在外地做生意,每星期都要回来看原告,全家团聚。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从对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来说,被告也不同意离婚。夫妻离婚伤害最大的是子女,只有全家和睦相处,孩子的身心才能健康成长。被告愿意接受教训,家里的事情听从原告的安排,接受原告的意见和批评,搞好夫妻关系。经审理查明,1994年10月,经朋友介绍,原、被告相识并交往恋爱。1995年12月2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0年1月31日,婚生一女詹某。本次系原告第一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接受教训、悔改,搞好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应当相互照顾,相互支持,相互理解。本次诉讼系双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原、被告婚后婚姻存续时间较长,婚后感情尚可,且生育有一女儿。原告詹某某请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家庭和睦,并给双方和好的机会,且考虑孩子的利益,对原告詹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詹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詹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凌梅审 判 员 董 争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