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昂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胡芳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市浩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芳,齐齐哈尔市浩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137号申请人胡芳,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无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飞鹤小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浩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化工委。法定代表人张传军,该公司董事长。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浩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