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3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宏亮与山西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亮,山西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791号原告张宏亮,男,1982年9月1日出生。被告山西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88号207室。法定代表人息占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新,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亮与被告山西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张宏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孟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