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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本县刑初字第00111号公诉机关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满检公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2日雇佣姜某甲、姜某乙持油锯到其所有的位于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赵家堡子村二组河道内鸡舍后7林班1小班阔叶林内,砍伐20年生杨树11株,采伐林木蓄积量为16.3206立方米。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审查归案。另查明,2014年11月25日,本溪满族自治县河道管理局为清理河道下发关于限期清除阻水林木的决定,要求被告人在十日内清除河道内阻水林木,恢复河道原状。再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滥伐的林木被本溪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扣押,林木变价款7100元已上缴国库。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本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人姜某甲、姜某乙、孟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赵某、张某某的证言、本溪满族自治县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鉴定报告、本溪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本林证字(2004)第03330号林权证、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林业服务站证实、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赵堡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收款收据、辽宁省罚没款收据、本溪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有外在客观原因,故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一)项、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会师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三款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