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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邵慧萍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244号罪犯邵慧萍,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浙金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慧萍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3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施飞翔作为提请人出庭,罪犯邵慧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邵慧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罪犯邵慧萍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邵慧萍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金华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邵慧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20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邵慧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慧萍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31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艳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