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一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0381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赵会强,石家庄市鹿泉星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文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会强、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双方由于婚前接触少,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9月,被告搬回娘家居住,走时带走了所有的生活物品,双方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同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从出生一直在原告家生活,有原告的父母帮助抚养,被告离家后对孩子不闻不问,因此,原告要求同婚生子共同生活,由被告按照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用,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2、婚生子王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3、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负担。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结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建立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并以此来处理婚姻关系而引发的各种摩擦。本案中,原、被告结婚长达四年之久,且育有一子。被告在处理家庭事务上有所欠缺,以后的生活中要予以弥补。原告也要宽容理解被告,给被告改正的机会。夫妻双方只要经常沟通,化解矛盾,增进彼此之间的信任,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