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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倩影与湖南省婴童美女人城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倩影,湖南省婴童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张倩影。委托代理人曹拓,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衡山,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婴童美女人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278号嘉玺大厦101房。法定代表人陈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杰锋,湖南汉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倩影诉被告湖南省婴童美女人城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倩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倩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倩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倩影负担。审 判 长  刘中立人民陪审员  吴建军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粟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