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远明与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明,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814号原告王远明,男,1956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肖洒,武隆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华成,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63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9419-X。负责人王中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顺有,该公司法务主管。委托代理人唐星权,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明诉被告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远明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远明的撤诉请求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远明负担。审 判 员 李林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愉 华 来源: